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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34-1提存、土地強制提存、持分土地法院提存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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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34-1提存在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的討論與評價

無. 遺產管理人時,可依民法第326條規定,以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為由,. 辦理提存。 *4.他共有人行蹤不明而未受死亡宣告者,可依民法第10條、 ...

土地法34-1提存在法規內容-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的討論與評價

法規 內容 · 1、 他共有人確尚生存者,部分共有人可以該他共有人為受取權 人,辦理提存,並依提存法第二十七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· 2、他共有人已死亡者,應以其繼承人為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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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208091755依土地法34-1處分之價金提存 · 1.應以他共有人(不同意者)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提存。 · 2.共有人依法處分共有土地後,因他共有人死亡,其繼承人為公同共有,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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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34-1 條.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,應以 ...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,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。

    土地法34-1提存在淺談法院提存程序,土地法34條之1 - 新竹代書 - udn部落格的討論與評價

    1.被提存人之身份證明文件(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) · 2.買賣契約書影本 · 3.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之回函收據 · 4.土地所有權狀影本(提存人) · 5.地籍謄本 · 6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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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貳捌、有關土地共有人之一死亡,部分共有人可否有土地法第34 條之1 適用. 地上權登記. ... 肆陸、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提存方式:「應以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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